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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M6 M6米乐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诺德中心8号楼8层会议室;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0人,代表股份1,978,750,6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44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787,699,2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76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34人,代表股份191,051,4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8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6人,代表股份404,503,9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133%。
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刊载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赵玉文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00、2.00、3.00项提案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赵玉文先生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股东杨爱青、李少辉、武廷栋、东台晶礼宁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东台晶德宁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东台晶仁宁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东台晶骏宁昱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877,873,0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295%;反对50,383,1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13%;弃权1,141,6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1,6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2%。
中小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7,565,4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513%;反对50,383,1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308%;弃权1,141,6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1,6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9%。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公司股东杨爱青、李少辉、武廷栋、东台晶礼宁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东台晶德宁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东台晶仁宁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东台晶骏宁昱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878,435,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586%;反对49,821,0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22%;弃权1,141,6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1,6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2%。
中小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8,127,5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078%;反对49,821,0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742%;弃权1,141,6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1,6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9%。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公司股东杨爱青、李少辉、武廷栋、东台晶礼宁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东台晶德宁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东台晶仁宁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东台晶骏宁昱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878,435,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586%;反对49,821,0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22%;弃权1,141,6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1,6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2%。
中小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8,127,5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078%;反对49,821,0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742%;弃权1,141,6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1,6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9%。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976,885,5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7%;反对699,3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3%;弃权1,165,7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1,6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9%。
中小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2,638,8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89%;反对699,3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9%;弃权1,165,7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1,6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2%。
5、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建设内容并调整项目内部结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76,889,6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0%;反对693,4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0%;弃权1,167,5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1,6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0%。
中小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2,642,9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99%;反对693,4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4%;弃权1,167,5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1,6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6%。
表决结果:同意406,177,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54%;反对696,8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6%;弃权1,568,23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1,6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0%。
中小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2,238,8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00%;反对696,8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3%;弃权1,568,23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1,6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7%。
表决结果:同意1,976,941,4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6%;反对644,2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弃权1,164,9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1,6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9%。
中小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2,694,7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27%;反对644,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3%;弃权1,164,9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1,6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0%。
表决结果:同意1,975,125,3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8%;反对1,603,8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1%;弃权2,021,4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1,6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2%。
中小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0,878,6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38%;反对1,603,8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5%;弃权2,021,4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1,6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97%。
表决结果:同意1,976,739,6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4%;反对843,7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弃权1,167,3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1,6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0%。
中小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2,492,9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28%;反对843,7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6%;弃权1,167,3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1,6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6%。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869,501,9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89%;反对108,058,1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09%;弃权1,190,6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1,6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2%。
中小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5,255,2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919%;反对108,058,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137%;弃权1,190,6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1,6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3%。
表决结果:同意1,869,505,5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91%;反对108,055,0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08%;弃权1,190,1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1,6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1%。
中小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5,258,8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928%;反对108,055,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130%;弃权1,190,1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1,6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3年2月28日--2023年8月30日,以下简称“核查期间”)买卖公司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1、核查对象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买卖公司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3年9月13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中买卖的人员已记录且备案,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的行为。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决策讨论等阶段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自查期间买卖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共计823人,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交易系基于各自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其在买卖公司前,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未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交易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行为,所有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期权与限制性的议案》,确定期权与限制性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18日,向符合条件的2,701名激励对象授予8,001.8120万份期权,向符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授予340.00万股限制性。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本公司股权激励以晶澳科技为标的,以晶澳科技以及其激励对象所属子公司为实施主体。
1、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8,021.1836万份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331,172.0164万股的2.42%。每份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的权利。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期权在各激励对象之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限制性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40.00万股限制性,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31,172.0164万股的0.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21.75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1.7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限制性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4.5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4.5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
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激励对象获授的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期权。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红利、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本激励计划的行权/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润”指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行权/解除限售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需改进、不合格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解除限售的比例: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需改进,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行权,当期未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评级结果为不合格,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由公司注销。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合格/需改进,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不合格,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一)2023年8月30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3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9月9日,公司将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期间内,公司监事会收到个别员工的咨询,公司监事会、人力资源部和业务部门就相关规则向员工进行了解释说明。除此以外,监事会未收到其他员工提出的异议。公示期满,监事会对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于2023年9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3年9月18日,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期权与限制性,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3年9月1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期权与限制性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期权与限制性。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期权激励对象中,21名激励对象出现离职或放弃公司拟授予的期权等情况,公司原拟授予其期权合计193,716份,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722人调整为2,701人,期权授予总量由8,021.1836万份调整为8,001.8120万份。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解除限售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期权与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数量,并按期权与限制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3年9月18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8,001.8120万份期权进行测算。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登记完成日至每个行权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6.4952%、19.2374%、19.8905%(分别采用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前深证成指最近1年、2年、3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期权数量,并按照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18日,则本计划授予的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340.00万股限制性,以授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的公允价值,测算得出的限制性总摊销费用为3,403.40万元,该总摊销费用将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中列支。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18日,则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激励对象所需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标的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资金由激励对象个人自筹。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八、参与限制性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限制性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爱青、李少辉、武廷栋在本次公告前6个月内因股权激励被授予的期权行权,持股增加,无卖出公司行为。
公司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拟授予期权和限制性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任职资格及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期权、限制性的情形,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的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期权和限制性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18日,向符合条件的2,701名激励对象授予8,001.8120万份期权,向符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授予340.00万股限制性。
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期权和限制性的条件已成就。
同意公司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18日,向符合条件的2,701名激励对象授予8,001.8120万份期权,向符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授予340.00万股限制性。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授予日、行权/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722人调整为2,701人,期权授予总量由8,021.1836万份调整为8,001.8120万份。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9月1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2023年8月30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3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9月9日,公司将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期间内,公司监事会收到个别员工的咨询,公司监事会、人力资源部和业务部门就相关规则向员工进行了解释说明。除此以外,监事会未收到其他员工提出的异议。公示期满,监事会对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于2023年9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3年9月18日,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期权与限制性,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3年9月1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期权与限制性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鉴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期权激励对象中,21名激励对象出现离职或放弃公司拟授予的期权等情况,公司原拟授予其期权合计193,716份,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722人调整为2,701人,期权授予总量由8,021.1836万份调整为8,001.8120万份。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对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公司本次对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授予日、行权/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中,21名激励对象出现离职或放弃公司拟授予的期权等情况,公司原拟授予其期权合计193,716份,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722人调整为2,701人,期权授予总量由8,021.1836万份调整为8,001.8120万份。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6、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18日,向符合条件的2,701名激励对象授予8,001.8120万份期权,向符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授予340.00万股限制性。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9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3年9月18日以现场口头通知或电话通知等方式通知了各位监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时限要求。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运涛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的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监事李彬彬女士之配偶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李彬彬女士系关联监事,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调整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期权和限制性的条件已成就。
同意公司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18日,向符合条件的2,701名激励对象授予8,001.8120万份期权,向符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授予340.00万股限制性。
监事李彬彬女士之配偶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李彬彬女士系关联监事,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期权与限制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9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3年9月18日以现场口头通知或电话通知等方式通知了各位董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时限要求。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靳保芳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的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中,21名激励对象出现离职或放弃公司拟授予的期权等情况,公司原拟授予其期权合计193,716份,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期权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722人调整为2,701人,期权授予总量由8,021.1836万份调整为8,001.8120万份。
董事杨爱青、曹仰锋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调整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期权与限制性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3年9月18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701名激励对象授予8,001.8120万份期权,向符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授予340.00万股限制性。
董事杨爱青、曹仰锋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期权与限制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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